人在活着的时候,身体是承载人格和精神的载体,它不是法律上的物。人死后,其精神消灭,人格丧失,称为“遗体”,遗体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但它与其他“物”有明显的区别。
法律意义上的物,一般来说,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有人对物行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遗体、骨灰尽管同样作为“物”,但它却没有明显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人们也不会按照对一般“物”行使权利的方式对遗体或骨灰行使物权。

法律上对处理死者遗体和骨灰的规定主要围绕尊重遗愿、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定程序和禁止不当行为展开,具体如下:
尊重逝者遗愿:如果逝者生前留有书面或口头遗愿,继承人应在可能的条件下予以尊重。例如,逝者生前有权对其去世后的骨灰安置作出安排,近亲属在确定骨灰安置方案时,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当尊重逝者的遗愿。
近亲属享有处置权: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权利人。骨灰作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是逝者亲人寄托哀思的重要对象物,其管理权、祭祀权依法归死者的近亲属享有。
遵循公序良俗:对遗体、骨灰的处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法律对人们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在任何民事活动中均不应违反。例如,骨灰安置应符合社会普遍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得进行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
遵守法律法规:
遗体处理: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丧事活动: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墓地使用: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丧葬用品管理: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法定继承原则:确认骨灰的归属应以死者生前遗嘱或其他安排为限,无遗嘱或其他安排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应确认由法定继承人取得骨灰的所有权及管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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